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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11年四次起诉离婚未获准!去你妈的冷静期!

2017-03-20 吴杰臻律师 离婚大师

作者:吴杰臻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高级合伙人。“离婚大师”投稿邮箱:

在司法实务中,“二次判离”已为常态,甚至有些城市“三次判离”也成为潜规则。今天看到一个奇葩判决:男方与女已经分居11年,起诉四次,都没离掉。

家事审判搞改革,推行6个月冷静期,可以理解。但是,一个离婚案件,分居11年,起诉四次都没离掉,这个真不能忍!

这个案件中,有6点值得我们注意:


1. 原被告都没有钱,感情问题没法经济解决。

2. 在之前的案子中,他们都没有请律师。

3. 男方提出的离婚理由是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2002年就搬出去住了。

4. 男方称他曾在2009年到法院第一次起诉离婚。

5. 女方一审期间不同意离婚,称其生活极其困难;二审期间称如要离婚,要求男方进行补偿。

6. 一审法院认定“原被告偶尔吵架,现已分居。”(注意:只是偶尔吵架,现在分居了,根本没有提及什么时候分居,也没有提及原告曾经起诉离婚的事实)。按照这样的事实,法院当然可以冠冕堂皇地判决不准予离婚!

 

在一些离婚案里,一方强势拒绝离婚,经常会威胁法官——如果敢判离婚就杀他全家或自杀。这个案子一审没有律师,自然分居11年、四次起诉离婚等事实没有很更清晰地呈现出来,从而导致整个离婚的理由是性格不合、生活琐事吵架。如此一来,法官当然不敢判离了。

我们此前在南沙区法院办理一单广东电视台报道的离婚案,当事人也是穷人,男方多次对女方实施暴力,写了三次悔过书,也有报警回执等证据。家庭暴力已是铁板上钉钉的事,符合离婚的法定理由。由于男方多次去法院闹事,法院最后还是劝说女方给男方一定经济补偿,通过调解结案,息事宁人。

回归到这个案子,到了二审法院,男方请了律师,重点证明了分居11年和四次起诉离婚的事实。

在这判决书里,我更发现了一个奇葩的事实——男方曾两次起诉离婚,由于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法院不予受理!从来没听说过离婚立案需要计划生育证明这玩意。法院立案庭兼职公安派出所去给人家孩子上户口么?

显然法院不可能这么法盲,笔者估计里面十有八九另有隐情——女方是不是多次去闹事了?想想最近法官判当事人离婚后被杀害的新闻,谁都怕这种人啊。

查明了这些事实,离婚的理由已经十分充分了吧?可法院还是判令男方支付女方两万元经济补偿,原因是分居后年幼的女儿一直跟随女方生活,虽然男方有每月支付其抚养费但尚显不足。

尽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可以追索分居期间的抚养费。但这样不是毫无争议的。广州中院有另一个类似的判例就不支持抚养孩子一方向配偶追偿抚养费,原因是分居期间,抚养孩子的钱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追偿问题。

此案二审法院判男方支付女方两万元经济补偿,大多是想息事宁人。

其实四次起诉离婚才获准,也不算最倒霉的了。我还听说过,有人起诉了八次才能离婚呢!

这样的奇葩判决和血案,给我们带来一些反思:

第一,6个冷静期,应该来说,对于冲动型离婚,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第二,判了不准离婚后,当事人如何情感修复?目前,没办很好的解决办法。民众对情感修复认知甚少,法院没法主动引导民众去做情感咨询,没有权威机构合作。最终,6个冷静期就跟限行一样,起不了作用,只是延缓了离婚的时间,而没有真正减少离婚。现在广州越秀区法院的尝试就很有意义。该法院目前已公开招聘婚姻家庭辅导机构来为离婚当事人做情感辅导。

第三,感情破裂的标准模糊,全凭法官自由裁量。如第二次起诉离婚,没有明显证据,一方当事人以死相迫,法官压力巨大。但如果法官一味迫于压力,多次不判离婚,你也真的只能咬他。

第四,如果离婚案件有更多的专业家事律师介入,不仅能够帮助当事人收集更多感情破裂的证据(如第一次起诉时就分居,固定分居的证据,待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证据更为充分),还能给予当事人一些情感心理辅导或者引导偏激的当事人去做心理辅导,更有利于家事案件的和谐解决。起码来说,法官判离婚的理由更充分些,当事人同意离婚的几率更大一些。

因此,我始终认为,家事律师的队伍需要壮大,需要承担一些社会责任,而不是一窝蜂都办经济案件去了。

让当事人有幸福感地离婚,可能是家事律师的一种境界。


本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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